期:2014年4月19日

來賓:黃司長雯玲、國立清華大學賀陳校長弘、義守大學蕭校長介夫

題目: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

教育部配合政策,推動教育創新這項計畫許多人聽到示範區要推動教育創新,可能不解這是甚麼?今天的節目中,我們將和聽眾們分享教育部所推動的教育創新計畫

何謂自由經濟示範區

自由經濟示範區中華民國政府於2012年提出的一種經濟策略,2013年七月起實施,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最主要的重大政策之一,

並兼具對外談判各種FTA的前置作業。首座自由經濟示範區將於民國101年啟動,且規劃於高雄南星設立第一個啟動的自由貿易港區。

概念為效法南韓設置仁川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區內有貿易自由化、通關便捷及製造服務業化等前店後廠特色,視同自貿港區「虛擬境外」,

沒有退稅或保稅問題,從海外進口零組件、半成品深層加工都免關稅,貨品出口完全免稅,但若貨品輸入關內課稅區則課稅。

訪問內容: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教育部的政策想法為何?有何迫切需要?設定的具體目標是什麼?

 

 

 

(一)教育創新強調的是自由化、國際化、前瞻性,這也是示範區的核心理念!

 

     許多人聽到示範區要推動教育創新,直覺就是兩個反應:是不是要把教育商品化嗎?還要在示範區再設大學嗎?事實上教育部在規劃教育創新時有兩個主要考量,第一是如何透過自由化、國際化,來提升國內大學的教研品質與競爭力(而非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校);第二就是在大學自由化、國際化的同時,自主運作如何維持適當公共性(也就是避免教育商品化)。

 

     過去大學一直呼籲教育部在政策及法令上能夠鬆綁,最近1、2年更有大學提出「高教特區」的想法,建議教育部放手讓部分大學可以更自主,與國際接軌。教育部也從善如流,先在去年10月30日提出高教鬆綁的46項措施,從人事、人才、經營、經費及教學五大面向,分短、中、長三個進程逐年完成鬆綁;現在則將進一步參考示範區的核心理念─「自由化、國際化、前瞻性」,以及推動策略─「突破法規框架,創新管理機制」,來規劃教育創新。

 

     因此,與其說是示範區納入教育創新,倒不如說是教育部希望結合示範區來進行教育創新!

 

(二)教育創新是要找出最迫切的危機,先突破國內高等教育面臨的關鍵瓶頸!

 

    大家或許會問:推動教育創新是不是就可以解決所有高等教育發展的問題?誠然高等教育所面臨的問題千頭萬緒,問題解決也有一定的發展歷程,很難採取一次到位的強烈手段。教育部是希望從中找出最急迫的危機,以此作為一個試點、進行突破,再視執行效果來修正評估,並逐一擴及其他高等教育發展的問題

 

     就我們的觀察,以及歸納過去一年廣邀各界代表參與人才培育白皮書規劃所提出的建議,自由化、國際化及校務經營是目前高等教育發展最關鍵的瓶頸:

 

 1.大學治理亟需自由化

 

   政府及社會偏重於防弊與行政單位思維的監督機制,不僅讓大學在學校經營、人事聘任、經費運用、招生教學、留才攬才等方面,難以靈活因應國內外的環境變遷,也容易陷入本位因循故舊而忽略自我課責。

 

 2.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

 

   高等教育市場日趨國際化,促使各國為因應國際競爭,紛紛進行資源整合(如法國大學整合出23個高等教育園區),或尋求策略合作(如中日韓「亞洲校園」10個教育專案);國內大學亦需有更前瞻的整合模式及更開放的國際合作彈性,避免邊緣化。

 

 3.校務經營須更具效益

 

   受限於政府財政困難及少子女化衝擊,公私立大學均面臨經營壓力,大學必須思考善用知識平台的優勢,藉由多元化經營或轉型,以突破經費及學生人數的限制。 

 

(三)教育創新將透過高教自由化及國際合作,協助大學與國際接軌競爭!

 

    為了解決「大學治理亟需自由化」、「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校務經營須更具效益」的關鍵瓶頸,教育部推動教育創新所設定的目標是:透過高教自由化及國際合作,協助大學發揮優勢,與國際接軌競爭

 

    一方面是希望延伸示範區的自由度,透過試點的實驗機制,給予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進行教育合作的最大彈性,並視示範效果來評估未來高等教育發展的可行方向。另一方面,則是期待能引領國內、外大學發展教育合作創新模式,不僅可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及前瞻觀念,更能擴大招收境外學生,協助國內高等教育質與量的提升並邁向國際化。

 

    教育部之所以設定這樣的目標,主要是考量有三:

 

 1.高等教育是高端服務業

 

  世界貿易組織(WTO)將服務部門劃分為12大類,教育服務業是第5類,並分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其中高等教育是最具國際市場競爭性的項目。不管是師資課程、學術能量、圖儀設備均可提供高品質服務,若能以創新的高教經營模式,提供對外輸出管道,創造大學多元經營途徑,將有利於大學善用知識創造產生的價值與效益,提高競爭力。

 

 2.協助大學走向國際化

 

   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核心理念是自由化、國際化、前瞻性,如能藉此契機納入高等教育服務業,協助大學突破現有法令框架、創新治理模式,自由因應內外部環境變遷;並引進國外大學進行合作,增加國際競爭力;同時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拓展國內學生視野、促進經營多元化發展,並突破現行國內高等教育發展所遇瓶頸。

 

 3.與國際接軌競爭

 

   高等教育更開放,不僅有利延攬國際師資及專業人士,亦能吸引境外學生來臺就學,促進人員自由流動。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比其他教育階段更具流動性,必須更開放面對競爭,若能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提早以試點評估,理解衝擊、對外釋疑、修正推廣,將有利未來TPP/FTA的簽署,順利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二、教育部將如何推動教育創新?預計何時實施?會編列多少預算?

 

 

 

(一)教育創新的六項推動策略

 

     教育創新一方面要透過高教自由化及國際合作,協助大學發揮優勢,與國際接軌競爭;一方面又必須降低對國內大學生態的衝擊,並消弭民眾對於大學自主運作後如何維持公共性的疑慮。因此,教育部採取六項策略來推動:

 

 1.強調國際合作:須在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架構下,設立實驗性質的大學(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以提昇國內大學辦學品質、增加對外國優質大學的誘因、擴大招收境外學生。這四種模式包括:

 

(1)分校(分部):國內大學可與外國大學合作,直接設立隸屬分校(須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或分部(須有教學或產學合作單位,得設行政分支),或是無隸屬關係但有明確學校共管機制之外國大學分校。如紐約大學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阿布達比分校(NYUAD)、在韓國仁川自由經濟區與松島全球大學(Songdo Global University)合作引進的(SUNY Korea)、在中國大陸與華東師範大學合作成立上海紐約大學(NYU Shanghai),其課程安排由紐約大學制定,管理架構與紐約大學一致。

 

(2)獨立學院:國內大學可與外國大學合作,直接下設隸屬學院,或是無隸屬關係但有明確學校共管機制之外國大學學院。如耶魯大學與新加坡國立大學合作設立人文學院(Yale-NUS College),是新加坡國立大學下的一個獨立學院,共享新加坡國立大學設施及資源,但享有自主性,且課程教學不同於新加坡國立大學,強調跨學科、國際實習、多元師資及學生來源。

 

(3)學位專班:國內大學可與外國大學合作,以具國際優勢或國內發展亟需的學門領域為優先,由所屬系所開設學位專班進行人才長期培育。例如政大EMBA、多所頂尖大學與中研院合作開設國際研究生學程(TIGP),均以國內優勢學門領域吸引境外生或在職人士。

 

(4)專業學(課)程:國內大學可與外國大學合作,以具國際優勢或國內發展亟需的學門領域為優先,有別於授予學位班次,可為學生量身設計,開設各式短期學(課)程及訓練。如臺大構思開設高階人才培訓課程(EDP,The Executive Development Programs)、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廚藝學院(Le Cordon Bleu)成立「國際廚藝學園」。

 

2.試點實驗性質:鬆綁設校條件、學校經營、招生修業、人才延攬等法令限制,賦予辦學彈性,政府僅作適度監督,以尊重雙方合作協議、國情文化或學術專業,給予辦學最大彈性。

 

3.績優學校優先:為確保辦學品質,參與的國內大學,須經教育部認定為績優學校,其認定基準將由教育部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授權訂定子法納入規範;目前考量以頂尖大學、典範科大,再加上獲一定補助金額以上的教學卓越學校為優先。同時其合作對象,亦須是能夠提供優質教育資源的外國大學,可參考大學國際排名、個別學門領域聲望來認定。

 

4.招收境外學生:以招收境外生為主,但具國際優勢或國內發展亟需的學門領域,亦可培育國內優秀學生。

 

5.須經申請許可:參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國內外大學,須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6.專法賦予彈性:推動教育創新涉及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學位授予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事項,須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予以突破。 

 

(二)教育創新的兩階段推動期程

 

      行政院已於102年12月26日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同日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中的第54條至第57條業納入教育創新規定。而政策確定後,再來就是要鬆綁法令限制,賦予大學進行四種國際合作模式的辦學彈性。目前將分兩階段來推動:

 

1.第一階段目前即可進行的「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模式,將優先推動,並針對不涉及「法律」,而僅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位階的限制,透過修法或令釋先予放寬,以利學校擴大辦理。

 

2.第二階段「分校(分部)」、「獨立學院」模式,以及四種合作模式整體性鬆綁措施,因大多涉及現有法律的限制,將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予以突破,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據以推動。而在立法院審議期間,教育部也將主動與大學會商,探詢辦理意願及可能合作對象,並就大學可能遭遇到的阻礙或需要的支援,提出因應作為。 

 

(三)教育創新不會再額外投入資源

 

       示範區重點是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並非以實體建設為主,也不是要發展特定區域。因此,示範區不是傳統的經濟特區,政府不會額外投入大量資源進行開發,也不會編列預算。尤其是教育創新,因其特性不適合實體區域試行,而採指定試點推動業務鬆綁,因此,教育部目前所提出的推動策略,主要是突破法規對學校進行國際合作、彈性辦學的限制,引導國內大學善用現有資源空間與國外名校合作,並以試點實驗方式,讓參予的雙方學校有最大的辦學自主性。 

 

三、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將帶給國內學校新的契機與發想,就學校角度而言,校長的看法如何?(請2位校長分別回應)

 

 

 

 

 

 

四、教育部推動教育創新,在政策或法令上詳細鬆綁項目包含哪些?

 

 

 

(一)鬆綁項目及幅度因應合作模式的不同,概分為整體性與個別性彈性措施!

 

       針對推動教育創新需要配合鬆綁的項目及幅度,教育部將依雙方學校合作的模式及參與程度給予不同的彈性。原則上不管採取哪一種合作模式,教育部都會提供整體性的彈性措施,但會特別針對合作時以外國大學為主體設立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尊重其母校的運作,再提供個別性的彈性措施

 

 

 

大項

以國內大學為主體

以外國大學為主體

設立營運

設立條件較彈性

學校共管機制(仍適用私校法)

 

 

※因應外國學校運作

 

設立條件彈性

無須先成立學校財團法人

學校共管機制(得不適用私校法)

不適用校務會議、申評會、教評會規定

教職員進用

 

 

 

※因應外國學校運作

 

校長遴選

校長、教師任用資格

教師資格審查

教師申訴、解聘停聘不續聘處理程序

放寬入境居留、課稅優惠、學術主管產生方式、專任教育人員年齡放寬、教師初續聘程序彈性、國立大學契約進用行政主管

學生修業

修業年限彈性、學歷採認簡化、學位授予與國外接軌、學雜費鬆綁、博士眷屬居留

招生

境外生名額提高、報考資格放寬、招生方式彈性

經費使用

政府採購鬆綁、公有不動產得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收入比照國立大學五項自籌、出差出席鐘點費支給彈性、經費核銷簡化、免稅優惠

 

 

 

(二)涉及法律之限制將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予以鬆綁!

 

    上述鬆綁項目涉及大學法(如學術主管產生方式)、私立學校法(如設立條件及程序)、學位授予法(如學位授予程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如收入支用彈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教師任用資格及程序)、教師法(如教師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彈性)、國有財產法(公有不動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入出國及移民法(如博士生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臺居留)等規範事項,將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予以鬆綁。

 

(三)屬於執行細節或須有適當替代措施者,將於授權子法中明定!

 

    除須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予以鬆綁外,教育部亦將據以訂定授權子法,針對雙方合作學校認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提出適當替代措施,督導學校自我課責,一方面給予辦學最大彈性,增加誘因並發揮示範效果;另一方面爭取社會認同,進而支持示範活動擴大辦理。 

 

五、教育部推動教育創新,跟過去大學進行國際合作,或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分校有什麼不同?大陸、韓國、新加坡等鄰近國家有哪些類似的例子可供借鏡?臺灣如何吸引外國優質大學前來合作?

 

 

 

(一)教育創新強調的國際合作,是將國際化機制引進校園,不是交流式的人才活動!

 

       有人認為推動教育創新強調國際合作,但大學過去就進行了不少國際合作,兩者有區別嗎?有必要特別提出來嗎?其實,教育創新所強調的國際合作,跟以往的大學國際合作有本質上的不同:

 

1.目前國內大學進行的國際合作,多屬於「交流式」的人才活動,以個別優秀的教研人員或學生為主。這樣合作方式,讓課程教學、學術研究難以長期、穩定的與國際接軌,大學整體的學習環境、資源與內涵也不易即時與國際互動。

 

2.教育創新則是規劃參與的國內大學,與外國優質大學合作,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及前瞻觀念,以「建置符合國際水準的師資、課程、研究及學習環境」為媒介,一方面吸引境外學生來臺就學;另一方面將國際化的機制逐漸融入校園,改變學校教學模式,讓所有在校園中學習的學生及從事教學研究的教師均能受惠,進而營造永續的校園國際化環境,提升國內高等教育質與量。

 

(二)教育創新的影響層面及衍生效益,遠超過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校!

 

       教育部提出示範區納入教育創新,希望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後,有人質疑教育部過去並不鼓勵外國大學來臺設校,為何政策大轉彎?事實上教育創新是規劃必須在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架構下進行,對於提昇國內大學辦學品質、增加對外國優質大學的誘因、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等方面所發揮的影響與效益,均遠超過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校

 

教育創新

特色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

外國大學直接來臺設校

前提必須是與國內大學合作

須以雙方學校合作方式進行,可拉近雙方學校辦學水準,並善用國內大學現有資源空間。

可依私校法提出申請,無須與國內大學合作,對國內高等教育發展較無助益。

由辦學績優學校先行試辦

貴精不貴多,參與之國內大學須經本部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的學校;合作之外國優質大學,以確保辦學品質。

依私校法規定,主要是審查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基金等條件是否符合門檻,並未要求須為外國優質大學,辦學水準較難符合社會期待。

以招收境外學生為優先

招收境外學生為主,但具國際優勢或國內亟需之學門領域,亦可培育國內優秀學生。

未限制招生對象,對國內學校生源的衝擊較大。

給予較高的運作彈性

透過試點實驗機制,鬆綁設校條件、學校經營、招生修業、人才延攬等法令限制,政府僅作適度監督,給予辦學彈性。

須遵循依私立學校法各項規範,缺乏誘因。

 

 

 

(三)吸引外國名校可借鏡鄰近國家推動經驗,但應考量國情不同及推動效益!

 

     近幾年由於亞洲市場的蓬勃發展,許多外國大學為爭取龐大的留學商機,不僅積極招收留學生,更直接到當地設校或合作辦學。而大陸、韓國、新加坡、東南亞等鄰近國家基於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及影響力考量,也紛紛提供豐厚的優惠措施吸引外國名校至當地辦學。因此,教育部推動教育創新,常常被問到如何跟這些國家競爭?會提供哪些誘因吸引外國名校?

 

       不過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檢視彼此的國情條件,以及辦學的差異,才能正確的評估效益,並選擇最有效的策略。

 

1.從高等教育普及率來觀察

 

       除了韓國以外,外國大學會選擇前往設校的國家,或是當地政府願意提供優惠措施吸引外國名校前往辦學的國家,其高等教育普及率相對偏低,如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均是如此。因此,吸引外國學校或名校至當地辦學,不僅可減少本地學生外流,更可吸引鄰近類似情形國家學生前來就讀,成為區域教育樞紐,一舉兩得。但在國內這種高等教育已趨飽和且面臨少子化衝擊的地方,要吸引國外大學前來辦學就必須非常小心,否則對國內大多數學校而言是雪上加霜,對整體教育發展則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2.從政府提供的誘因來觀察

 

       外國名校為維持海外辦學品質,所需的校地校舍、圖儀設備、師資支援及維運費用等成本,十分龐大,面對全球經濟衰退,許多外國名校為精簡財務開銷,已被迫修改許多國際學術交流及國外擴展計畫。因此,想要吸引外國名校前往辦學,當地政府勢必要提供豐厚的誘因。以耶魯大學與新加坡國立大學合作設立人文學院為例,所需經費全由新加坡政府支付;再看韓國仁川自由經濟區推動松島全球大學,計畫吸引十所外國名校,韓國政府預計投入1兆722億韓元(約臺幣306億元),其中紐約大學韓國分校,即由韓國政府出資完成硬體設施並可免費使用,另提供約100萬美元的種子基金及最高900萬美元的免利息貸款。但即便如此,從2007年迄今,也僅有紐約州立大學及喬治梅森大學實際在韓國設了分校。因此,國內如果要比照辦理,以目前政府財政狀況並不可行,必須另闢途徑提供其他誘因。一旦沒有適當誘因,願意來臺辦學的外國大學,大概是以學費收入為主要動機,這樣的學校對提升國內學術競爭力有無幫助,就值得商榷。

 

3.從外國名校辦學情形來觀察

 

       鄰近國家對於外國名校赴當地辦學的作法主要有兩類,大陸(2003年9月1日施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跟新加坡採取的是由當地大學與國外名校合作辦學的模式,而韓國則是由外國名校直接在當地設分校。但不管哪一類型,其設立程序及所受規範均不同於國內大學。另從實際招生的情形來看,大陸明顯是吸引當地學生為主,而新加坡及韓國則是希望吸引境外學生並提供留住當地優秀學生。而國內目前雖已開放外國大學可以來臺辦學,但必須依私校法提出申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基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設立後招生、教學、研究等運作事宜與政府監督均與國內大學相同。如要國內大學與外國名校合作,因應雙方學校辦學的差異及國際合作的彈性,必須思考更開放的作法。

(四)藉由國際合作及賦予辦學彈性,促成雙方學校資源共享,創造誘因!

      考量國內大學數量已趨飽和,政府亦未規劃提供額外資源吸引外國名校直接來臺設分校,加上幾位國際經驗豐富的學者(如香港城市大學郭位校長)分享大陸、韓國及新加坡經驗,認為此舉成本高但實際效益有限,不適合臺灣參考。

 

      因此,此次推動教育創新在吸引外國名校部分,將採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架構,一方面放寬設立條件及運作規範,鼓勵國內大學善用現有資源空間與國外名校合作,並以試點實驗方式,讓參予的雙方學校有最大的辦學自主性,藉以增加誘因;另一方面規劃以招收境外學生為原則,初期招生規模也不會太大,且具國際優勢或國內發展亟需的學門領域,才能例外招收國內優秀學生,降低對國內其他大學的衝擊。 

六、未來教育部如推動教育創新,學校是否有意願推動?是否有相關的構想或執行方向?如學校已有創新國際合作具體案例,可否分享?(2位校長即時回應)

 

線上收聽:http://liverec.ner.gov.tw/auto/index.asp

歡迎點選"教育好夥伴" 加入我們的粉絲團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rentsrad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