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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5日 星期一
題目:家長需要怎樣的「家參法」?
主持人:張慧心
來賓: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會長許永佳

「家長參與教育法草案」
家長親權之重要性:家長是學生的第一位老師,又是最了解學生之人。了解是教導、輔導的前提。

家長親權之範圍:教育事務之學生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受父母、養父母委託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家長擁有教育參與權乃本於親權延伸之自然權利及義務,其內涵無限寬廣,無法列舉殆盡,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雖然規定:「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則家長參與教育之範圍,不限於事務,舉凡教育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範圍均包括在內,甚至未來新增一切有關教育之事項亦得包括之。至於如何行使教育參與權基於家長不同之需求、不同之程度、行使之強弱及決定自主性之大小,本於行政學原理,大略有下列七種行使權利之型態,即: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及監督權。亦即不論針對教育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家長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因家長係行使私權利而非公權力,故對於教育決策之公權力事項(如教師如何選擇教材、行政部門尤其是校長治校之理念、政策、制度是否妥當等事項),家長必須結合行政或教師之任一方公權力,始能形成教育決策權。

本法案所列舉之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監督權等各種權利及家長之義務,本即為家長行使親權及教養義務之一環,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保障等憲法之基本精神,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憲法保障,家長得視個案情況行使任一之權利,性質均係屬私法上請求權及私法義務,希望每 位家長們勿輕易放棄此等權利,隨時善用上述權利理性彙整多數意見以影響教學內容及方針甚至國家政策,俾達到教學內容、方針及國家政策能在「增進公益、理性溝通、勇於任事」下,重視多數家長之意見下運行而形成,並使家長得以善盡其教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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