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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題目:要做孩子的法官前,先做孩子的律師─孩子有被尊重的權利
主持人:蕭慧英&李紀庭
來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主任黃旭田律師

「兒童權利宣言」在1959年時由聯合國大會中通過,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與精神制定的,是全球人類對兒童權利共同發展的目標。兒童權利宣言的內容,60年來在聯合國大會裡不斷被提醒要以行動付諸宣言中的承諾,甚至推動世界各國立法界定屬於兒童的保障。

上個月,我們和孩子約定了~孩子有權利擁有自由且平等的生命。

這個月,我們來與孩子約定另一個兒童成長的重要權益──屬於人類尊嚴本該擁有的尊重~被尊重。這項權益包含了不被歧視、保有隱私、身體自主權、財產權等。

當我們說要做關於兒童人權專題時,有的人說不知道有兒童人權,有的人說不要說兒童人權,這樣親子好像是對立的,父母親身為一家之主,往往是孩子行為的法官,家庭裡的規矩好像父母說了算,有句話說要做孩子的法官,先當孩子的律師,父母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孩子的行為,往往會發現孩子有自己的天空。今天我們邀請的來賓,就是一名律師,而且是在法律界有盛名的黃旭田黃律師。

黃旭田律師也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重要推手,是司改會「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主任,根據校園輔導管教問題策劃出版「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的一本關於教育與法律的書籍,很受教育界好評,人事行政局並因此邀請黃律師擔任「推動法治教育諮詢委員」。這本書由五南出版的書裡也談到了隱私權與財產權、懲罰、校規正當性等探討,我們有3本贈書,歡迎聽眾傳真到台北市家長協會02-28321526索取。

尊重孩子隱私權,讓創意起飛
隱私權的構想來自西方的文化,始於十九世紀。台灣傳統社會早期對個人隱私權十分忽略,直到一九六○年代的末期才開始興起隱私權的概念。 早期台灣大家族住三合院,五、六個人一起住一個房間,一排房間都沒有門,通來通去,根本沒有隱私權。 但現代化與工業化後,核心家庭興起,進入公寓時代,房子開始隔成數個小房間,小孩進父母的房間要敲門,父母進小孩的房間也要敲門,隱私權的概念才開始出現。 這概念在定義上可分成兩個部份,一是關於身體權的保障,就是「讓我一個人靜一靜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不經當事人允許,記者不能隨便到家裏拍照,警察也不能隨便搜身體。 另外是從身體所延伸出來的私人財產,如個人的日記、信件、電子郵件等從身體延伸出來的小東西,也不應被侵犯。 隱私權不是名人才有的特權,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法律上對隱私權的保護不分成年或未成年人。未成年小孩的隱私權若被侵犯,他也可以告父母與老師。 然而台灣父母常不尊重未成年小孩的隱私權。但未成年小孩絕對需要隱私權,透過寫日記、與朋友通信、聽自己喜歡的電台節目、收藏些私人物品等,孩子會在這樣的行動中,發展出有個性的個人。他會很奔放、很有創造力,個性會較不拘謹。 可能會有父母親自認偷看小孩子的日記與信件、竊聽電話,是種關心的表示。但事實上父母可以透過面對面的互動與溝通,來試著關心孩子,而非透過這類侵犯小孩隱私權的舉措。一旦小孩知道了,對他的傷害會很大,從此他對你不信任,接下來一切就免談了。當我們尊重孩子時,他也會開始學會尊重別人。 然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父母或老師可以基於所謂「公共利益」的原則,為管教小孩而侵犯小孩的隱私權呢? 依據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父母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不正當場所,並應禁止少年施用毒品、迷幻藥品等。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若因此對子女之隱私權有所侵犯,這是法律上可以容受的,但是父母不應以我想知道小孩子在做什麼,而對小孩的隱私加以侵犯。 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記、信件等行為其實是侵害隱私權之違法行為,雖然這些行為有些是告訴乃論罪,實務上也尚未聽聞有子女提出告訴,但是在個人自由意識日益升高之現代,身為父母必須調整自己之地位與角色,以對等之平權觀念來尊重子女,改變關心與愛的方式。(整理自清華大學與IC之音共同企劃的「IC講法」節目。孫銘燐整理。)

文章來源: 1.李紀庭
2. http://search.cw.com.tw/wise/doDetail.jsp?q=id%3A29022

***【精采節目線上收聽】***
(有效收聽期間為節目現場後60天內)
線上收聽   免費下載視聽軟體Windows Media Player 7.1 (約從第10分鐘起)



訪談大綱:

1. 黃律師一直以來幫忙社會推動許多公共性的權益議題,甚至提倡校園正向管教,關於校園裡的尊重問體也有很深的瞭解,律師在「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跟許多學校單位有所接觸,覺得校園裡最大的尊重議題是什麼?

2. 當然法律是尊重的界限。目前關於歧視、保有隱私、身體自主權、財產權等尊重性問題,有什麼法律規定?

3. 父母和孩子間是不是也受這些法律約束?

4. 像澳洲的青少年安置機構有以下等權益,安置的青少可以依此申訴,這是國家介入,但一般青少年在家裡反而沒有這些權益,好像一切都得仰賴父母。父母是不是也該學習這類的尊嚴性尊重?

 我有權生存,人們該尊重我、關心我,讓我信任。要給我足夠的食物、睡覺的地方、溫暖的衣服和安全感。
 我有權表達與被告知關於我的事
 合理的範圍下,我有權發展我覺得對我好的事,而且能得到支持
 我有權擁有我的東西,衣服、金錢、玩具、書籍,我可以知道我如何才能擁  有他們
 我有權利保管我的東西,使之安全
 我有權聯繫我的家人和朋友,見到、打電話、說話、寫信


5. 上面的權益就有身體自主權、財產權部分,當有人觸碰我、打我、或令我感到討厭、不舒服,我有權說不!這好像又跟霸凌相關,如果孩子在學校碰到霸凌或排擠,該用甚麼權益角度去跟老師、學校溝通?


6. 尊重最難的部分,是讓怎麼引導孩子導向正途的過程,黃律師給我們聽重一些具體建議?

7. 黃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員也是父母,您在家裡關於尊重會怎麼跟孩子約定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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